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茂名市茂南區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修訂版)的通知(茂南府規〔2019〕3號)
茂南府規〔2019〕3號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省、市駐區各單位: 現將《茂名市茂南區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與茂名市生態環境局茂南分局、區農業農村局聯系。 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茂名市茂南區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 (修訂版)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和健康可持續發展,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發展與保護并舉,積極轉變畜牧業生產管理方式,加快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實現畜牧業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粵環發〔2010〕78號)、《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的通知》(茂府辦〔2012〕110號)、《關于印發茂名市河流兩側畜禽養殖場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茂環〔2015〕112號)、《茂名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達到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又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 三、劃定原則和類型 (一)劃定原則。 1.依法保護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2.有效保護城市、城鎮人口密集區、農村村莊、工業開發區正常生產和生活環境; 3.著力預防重點流域沿岸一定范圍內畜禽養殖污染; 4.保護公路、鐵路、高速公路等兩側一定范圍內景觀資源。 (二)劃定類型。 1.畜禽養殖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建立畜禽養殖場的區域。 本劃定方案實施后,禁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專業戶),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搬遷或關閉工作由所在地的鎮(街道、開發試驗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 2.畜禽養殖限養區。 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限制畜禽養殖數量,并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 本劃定方案實施后,限養區范圍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其污染物排放不能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不能達到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搬遷或關閉工作由所在地的鎮(街道、開發試驗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 3.畜禽養殖適養區。 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適養區。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本劃定方案實施后,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已建成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家有關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養殖區劃定范圍 (一)茂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1.城市、城鎮規劃劃定范圍: 茂名市中心城區、茂南區各鎮鎮區的規劃范圍。 2.農村村莊劃定范圍: 農村村莊(有規劃的村莊以規劃為界,無規劃的以農村人口相對集中區域外圍固定居民樓為邊界)及邊界外延100米。 3.彭村湖濕地公園劃定范圍: 彭村湖集雨區范圍。 4.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范圍: 茂名市工業引水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水渠兩邊向陸縱深100米范圍。羊角鎮方江嶺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點上游15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段水域,相應一級保護區水域的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米內的陸域范圍;羊角鎮方江嶺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點一級保護區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應一級、二級保護區水域兩岸向陸縱深1000米內的陸域范圍,不包括一級保護區范圍。袂花鎮袂花思源自來水廠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點上游1500米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應一級保護區水域的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米內的陸域范圍;袂花思源自來水廠取水點一級保護區上游全線,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應一級、二級保護區水域兩岸向陸縱深1000米內的陸域范圍,不包括一級保護區范圍。鰲頭鎮自來水廠水源保護區水廠取水點上游全線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相應一級保護區水域的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米內的陸域范圍;鰲頭鎮自來水廠取水點一級保護區上游上溯2500米,下游下溯200米的河道水域,相應一級、二級保護區水域兩岸向陸縱深1000米內的陸域范圍,不包括一級保護區范圍。名湖調節水庫全部水域及集雨區。 5.重點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劃定范圍: 青年湖水庫、南塘水庫全部水域范圍、水庫正常水位線向陸縱深200米陸域范圍。小東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雞公河(茂南段)、躍進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干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0米的陸域范圍。 6.自然保護區劃定范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自然保護區范圍。 7.風景名勝區及旅游景點劃定范圍: 風景名勝區及旅游景點用地范圍。 8.工業集中區劃定范圍: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批復的工業集中區用地范圍。 9.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域劃定范圍: 列入《茂名市茂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基本農田。 10.生態保護紅線劃定范圍: 以省人民政府劃定為準。 (二)茂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范圍。 1.城鎮外延畜禽養殖限養區劃定范圍: 茂名市中心城區及茂南區各鎮鎮區規劃范圍外延1000米的區域范圍。 2.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劃定范圍: 茂南區內除名湖水庫、青年湖水庫和南塘水庫外其他有飲用水功能水庫正常水位線向陸縱深1000米的陸域范圍。袂花江干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0至1000米的陸域范圍;小東江(茂南段)、白沙河(茂南段)、泗水河(茂南段)、百花河(茂南段)、雞公河(茂南段)、躍進河、袂花江、三丫江(茂南段)干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0到3000米的陸域范圍;茂名工業引水渠的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向外側陸域縱深500米范圍。 3.自然保護區外延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定范圍: 區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外延500米的區域范圍。 4.風景名勝區及旅游景點外延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定范圍: 風景名勝區及旅游景點范圍外延500米的區域范圍。 5.工業集中區(開發區)外圍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定范圍: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批復的工業集中區用地范圍外延1000米的區域范圍。 6.主要交通干線兩側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定范圍: 鐵路兩側路堤坡腳外緣各外沿500米的區域范圍;高速公路、國道及省道兩側外緣各外沿500米的區域范圍。 7.農村村莊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定范圍: 農村村莊及村莊范圍外延100米至500米的區域范圍。 (三)茂南區畜禽養殖適養區范圍 除上述規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范圍外均為適養區。 五、附則 1.畜禽養殖場是指根據《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發〔2011〕148號)的規定,達到養殖專業戶及以上劃定標準的養殖場。劃定標準如下:(1)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 50頭≤生豬<500頭(出欄)、5頭≤奶牛<100頭(存欄)、10頭≤肉牛<100頭(出欄)、500只≤蛋雞<10000(存欄)、2000只≤肉雞<50000只(出欄);(2)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適用規模: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只(存欄)、肉雞≥50000只(出欄)。 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雞、鴨、牛等畜禽種類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100頭豬相當于15頭奶牛、30頭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根據換算后的總養殖量確定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規模級別。(上級有文件對養殖規模重新定義的,按照新的文件標準執行) 2.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旅游景點、工業集中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若有調整,按新的調整范圍執行。 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茂南區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的通知》(茂南府辦〔2013〕6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鏈接:(圖解)《茂名市茂南區畜禽養殖區劃定方案(修訂版)》的政策解讀